开户流程-阿特多多
关注企业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挂牌商招募

开户流程

Open An Account

  • 01
    阅读交易规则
  • 02
    填写开户信息
  • 03
    签署入市协议
  • 04
    申请挂牌商会员账号

温馨提示:请您不要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开户系统,如您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 :400-826-5953

您的开户资料已提交完成!

本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通知您审核结果,如您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 :400-826-5953

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会员交易规则

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中心的上线商品为著作权(如美术作品版权、电影作品版权、音乐作品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交易标的为限量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以下简称“单位许可权”)。

第三条 本中心实行会员制,参与交易的各方均须为本中心会员,有关会员的分类、条件、注册、交易账户及其自律管理等规定见本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中心的交易基于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所有交易、结算、定制交收在线上进行(其中实物配送在线下完成)。

第五条 本中心采用协议交易或单向竞价交易的方式,包括挂牌、转让、定制交收等环节,达成的交易与定制交收均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

第六条 本中心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1:30、13:30-15:30。本中心有权调整交易时间。

第七条 本中心在指定银行设立第三方存管结算账户,保障会员资金安全。

第八条 本中心的单位许可权实行全额交易,禁止信用交易;不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禁止买空卖空。

第九条  本中心在组织交易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本中心的工作人员及参与单位许可权交易的所有会员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上线商品

第十一条       在本中心挂牌的上线商品均须拥有合法权利,同一个上线商品的每个单位许可权均拥有相同的权利,有相对应的可定制交收衍生品(含数字化商品,下同)。

第十二条       在本中心申请挂牌的拟上线商品均须通过本中心的审核。

第十三条       所有上线商品的商品代码由本中心统一编制。

第十四条       在本中心挂牌的单位许可权均为限量,其在本中心的挂牌数量不可超过许可数量,许可数量在《挂牌说明书》中一经公示不可变更。

第三章  挂牌、转让及其他

第十五条  单位许可权可以在本中心进行挂牌、转让。

第十六条  本中心的挂牌商会员或符合从事挂牌业务条件的综合商会员均可向本中心提交拟上线商品挂牌申请,经本中心核准后可成为该次挂牌的挂牌方。

第十七条  挂牌方可选择自持、线下配售、线上挂牌等方式实施单位许可权的挂牌。

第十八条   上线商品在本中心首次挂牌之前,挂牌方必须与本中心签订相应的协议,明确单位许可权权属、挂牌方案、定制交收与货款支付等事宜。

第十九条  上线商品的挂牌方案、挂牌流程、收费标准等在相应的交易细则或本中心相关公告中规定。

第二十条  上线商品的再挂牌条件、方案、流程及收费标准在相应的交易细则或本中心相关公告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挂牌、转让的最小单位、最小变动单位、收费标准等在相应的交易细则或本中心相关公告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      如果买方/卖方需要批量采购/销售,可以向本中心提出申请,通过与对方协商达成批量交易。批量协议转让交易的价格、成交量均不计入当日的统计信息,由本中心另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挂牌转让报价内容包括:

(1)会员账号

(2)商品代码

(3)买卖方向

(4)价格

(5)数量

第二十四条      在交易时间内,交易系统接受转让、受让申请,申请当日有效。如果一笔申请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的采购或销售。

第二十五条      转让、受让申请应视为会员向本中心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卖方向买方交付所转让的单位许可权,买方向卖方支付对应的货款。

第二十六条      在交易时间内,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中心交易系统确认后方为有效。被撤销和失效的申请,本中心将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相关资金或单位许可权的锁定。

第二十七条      上线商品的摘牌条件和流程在相应的交易细则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最小交易单位、单笔挂牌转让最大数量、价格波动限制等交易信息在相应的交易细则中规定。

                第四章  定制交收

第二十九条      持有本中心单位许可权的会员,可根据本章规定进行相关衍生品的定制交收。

第三十条   定制交收的条件、流程、指定交收点及收费标准在相应的交收细则或本中心相关公告中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员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本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衍生品定制交收,其相关信息可在本中心的防伪备案中心登记备案,并可通过本中心官方网站(www.artduoduo.com或www.zjatip.com)查询。

第三十二条 会员在交易系统内提交衍生品提货申请并确认支付相关定制交收费用后,提货申请不可撤销。

第三十三条      会员支付的与衍生品定制交收相关的费用由本中心指定银行结算账户统一清算,并根据相关约定划拨至相关方的资金账户。

第三十四条      对已提货交收的衍生品所进行的线下流转(包括转让、赠与等),相关会员可在本中心官方网站的防伪备案查询中心进行流转信息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对已备案的线下衍生品流转情况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存管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七条      在本中心交易系统与结算银行系统连接开放的时间内,会员可自行通过交易系统或网上银行在资金账户与交易账户间划转资金。

第三十八条     当日交易时间内,本中心交易系统根据会员的交易情况将货款、服务费与单位许可权持有数量的变化以及会员出入金额产生的资金变化分别记入会员的交易账户,交易系统根据会员交易账户中所记录的资金和单位许可权流通情况确定会员的买卖额度。

第三十九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结算银行根据会员交易账户的变动情况,与会员在结算银行的资金账户进行对账,并调整会员账户数据,对轧差部分进行实际的资金划转。

第四十条  本中心不负责会员资金账户的管理,会员的资金划拨由会员直接通过交易系统办理。会员在认购和交易之前必须保证交易账户有足额的资金,以确保各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四十一条     会员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划拨资金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不承担单位许可权挂牌、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参与的各方会员及其他相关第三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本中心无开具发票的义务,但可协助需要发票的会员开具本年度发生业务的发票,相关税费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本中心的以下信息向所有会员公开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当日报价及成交查询;

(2)历史成交价及成交量查询;

(3)定制交收信息查询;

(4)市场其他信息。

第四十四条     挂牌方应承担上线商品信息持续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或官方网站对自己的历史交易信息进行查询,包括:

(1)当日成交查询:查询会员当日成交记录;

(2)当日委托查询:查询会员当日挂牌申请记录;

(3)历史成交查询:查询会员历史成交记录;

(4)资金/持有量查询:查询会员资金余额及划拨记录、持有单位许可权数量及历史记录;

(5)定制交收查询:查询会员定制交收信息。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六条 异常情况是指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本中心正常交易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本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状态,并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

(1)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政府命令或司法裁定等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价格严重扭曲;

(3)其他不可抗力情况。

第四十八条 出现异常情况时,本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限制幅度、单笔挂牌最大申请量和上线商品摘牌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中心有权宣布取消违反本规则相关条款并严重破坏本中心正常运行的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者承担。

第五十条   本中心禁止串通交易、恶意操纵市场、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对有前述行为的会员,本中心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取消其会员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五十二条       凡已经注册成为本中心会员,即表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本规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修改本规则,并在本中心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经修订的条款一经在本中心官方网站公布,立即自动生效。如不同意相关修改,必须停止使用本中心服务。如登录本中心或继续使用本中心的服务,视为接受并自愿遵守经修订的交易规则。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加的新内容均受本规则约束。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交易秩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本中心规定的条件,自愿注册,在本中心从事限量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或机构。

第三条 会员在本中心从事限量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守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本中心对会员从事限量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和指导,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本中心所有会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及其分类

第五条 本中心会员注册实行实名制,自然人和机构均可向本中心申请,在本中心注册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六条 本中心会员分为交易商会员、挂牌商会员和综合商会员,会员的申请需经本中心审核批准。

第七条 交易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参与交易标的认购、转让、定制交收、备案等业务的自然人或机构。

第八条 挂牌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进行交易标的挂牌,参与认购、转让、定制交收、备案等业务的自然人或机构。

第九条 综合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进行交易标的挂牌,参与认购、转让、定制交收、备案等业务,或为其他会员提供产品挂牌、代销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义务与禁止行为

第一节 交易商会员

第十条 交易商会员的权利:

(1)有权在挂牌和再挂牌环节参与认购;

(2)有权在转让环节参与买卖;

(3)有权将其持有的交易标的进行定制交收;

(4)有权将其已交收交易标的在本中心备案;

(5)有权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6)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交易商会员的义务:

(1)按本中心相关规定支付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2)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交易商会员禁止以下行为:

(1)恶意操纵市场价格;

(2)发布虚假信息,扰乱交易秩序;

(3)本中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挂牌商会员

第十三条 挂牌商会员的权利:

(1)拥有交易商会员的所有权利;

(2)有权在挂牌、再挂牌环节挂牌交易标的;

(3)有权自持其挂牌的交易标的;

(4)当其挂牌的交易标的的转让价格低于首次挂牌价格时,有权进行回购;

(5)有权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6)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挂牌商会员的义务:

(1)须对其在本中心挂牌的交易标的承担担保责任,即合法拥有挂牌标的专有/独家且无任何瑕疵的知识产权,该担保责任不因其会员资格被取消或终止而消灭;

(2)按本中心相关规定或公告减持其挂牌的交易标的自持部分;

(3)按本中心相关规定按时缴纳会员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4)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挂牌商会员禁止以下行为:

(1)在挂牌环节参与其挂牌交易标的的认购;

(2)恶意操纵市场价格;

(3)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交易、扰乱交易秩序;

(4) 本中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节  综合商会员

第十六条 综合商会员的权利:

(1)拥有交易商会员的所有权利;

(2)对符合开展挂牌业务条件的综合商会员,拥有挂牌商会员的所有权利;

(3)有权为其他会员提供产品挂牌、代销等服务;

(4)有权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5)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综合商会员的义务:

(1)挂牌交易标的的综合商会员须对其在本中心挂牌的交易标的承担担保责任,即合法拥有挂牌标的专有/独家且无任何瑕疵的知识产权,该担保责任不因其会员资格被取消或终止而消灭;

(2)挂牌交易标的的综合商会员须按本中心相关规定或公告减持其挂牌标的自持部分;

(3)代销交易标的的综合商会员须对其在本中心代销的交易标的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该担保责任不因其会员资格被取消或终止而消灭;

(4)代销交易标的的综合商会员有义务在挂牌环节承诺代销一定比例的交易标的,并按本中心相关规定或公告减持其代销的交易标的;

(5)代销交易标的的综合商会员须向有关会员尽职尽责履行代销、协助挂牌等义务,包括交易标的的挂牌、路演、宣传推广等;

(6)按本中心相关规定按时缴纳会员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综合商会员禁止以下行为:

(1)在挂牌环节参与其挂牌交易标的的认购;

(2)恶意操纵市场价格;

(3)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交易、扰乱交易秩序;

(4)本中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本中心的综合商会员,在任何情况下无权代表本中心,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行为系综合商会员单方行为。

第四章 会员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条 本中心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将产品或业务的风险等级与会员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按一定原则进行匹配。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会员应当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或业务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本中心的挂牌、转让、定制交收等业务,并如实提供本中心所要求的相关信息,遵守买者自负原则,承担交易履约责任及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本中心会员的自然人,必须按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拥有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对限量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的网上交易有一定的认知;

(4)了解本中心采用的交易模式和交易风险,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5)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交易活动;

(6)通过本中心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7)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本中心会员的机构,必须按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1)境内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且不存在法律法规、本办法或相关规则、制度禁止或限制其交易的情形; 

(2)了解限量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的交易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定审批程序或公司章程等组织文件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3)了解本中心采用的交易模式和交易风险,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4)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挂牌商会员的自然人或机构除需符合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或外聘开展挂牌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

(2)依法拥有拟在本中心挂牌的交易标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综合商会员的机构除需符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从事挂牌业务的须具备以下(1)和(2)条件;从事代销业务须具备以下(1)和(3)条件;从事挂牌及代销业务的须具备以下(1)和(2)和(3)条件:

(1)拥有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

(2)依法拥有拟在本中心挂牌的交易标的;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净资产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第五章  会员注册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须在本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资金账户,按要求提供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并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须提交《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会员入市申请表》并与本中心签署《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会员入市协议》、《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风险提示书》等文件,接受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经核准,正式获得本中心的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既可直接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交易商会员、挂牌商会员或综合商会员,也可经本中心批准由交易商会员或挂牌商会员转为综合商会员。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正式成为本中心的会员时,即视为同意遵守本中心的所有规则与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本中心的交易规则、相关交易细则、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电子交易合同、电子交收合同、本中心与指定银行签订的第三方存管协议等。

第三十条 申请人签署《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风险提示书》,即视为其已全面了解、知悉本中心的交易模式和交易风险,并自愿承担参与交易所带来的全部风险。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成为本中心会员后,需按本中心的规定按时缴纳会员管理费,相关会员管理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六章  会员交易账户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每一个会员都拥有一个独立的交易账户。

第三十三条 会员须开通银商转账业务,绑定其交易账户与资金账户。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有权按照会员的交易、定制交收申请和电子合同结算会员的每一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支付定制交收费用和调整交易标的的持有量。

第三十五条 会员可在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拨资金,费用自理。

第七章  会员大数据及诚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并依托交易系统建立会员大数据诚信管理系统,由系统自动采集、保存会员基本信息和在本中心的交易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设立会员数据服务中心,提供会员及其交易信息的查询服务;相应建立会员数据收集和查询的规范流程和办法,以有效防止会员及其交易信息的泄密。

第三十八条  设立专门岗位管理会员大数据诚信管理系统,对会员的基本信息和在本中心的交易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定期和不定期提交有关会员的诚信分析报告,以有效地进行风险监控。

第八章  会员的自律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会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行申报和缴纳应承担的税费。

第四十条  会员应遵守本中心的各项规则和制度,自愿接受本中心的监督与管理,自觉维护交易秩序,依法合规行使会员权利,认真履行应尽义务,自觉维护本中心的商业声誉。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中心规则或制度的会员,本中心有权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对其给予警告、罚款、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制交易、暂停交易等处罚;对于严重违反本中心规则和制度并造成恶劣后果的会员,本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有权要求其向本中心和/或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已缴纳会员管理费不予返还;对于涉嫌犯罪的会员,本中心有权依法举报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会员若对本中心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后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异议。对于会员提出的处罚异议,本中心受理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异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四十四条  凡已经注册成为本中心会员,即表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本会员管理办法。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修改本办法,并在本中心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经修订的条款一经在本中心官方网站公布,立即自动生效。如不同意相关修改,必须停止使用本中心服务。如登录或继续使用本中心服务,视为接受并自愿遵守经修订的会员管理办法。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本中心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加的新内容均受本会员管理办法约束。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限量美术作品版权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美术作品版权交易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本细则内容如与《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相冲突,则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条                本中心的上线商品为知识产权,在本细则中特指美术作品版权。交易标的为限量美术作品版权单位许可权(以下简称“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对应的衍生品是指经美术作品版权持有人专有授权许可、由美术作品衍生而来、限量定制的作品(含数字化商品,下同)。本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推出各种可定制交收的衍生品。本中心的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交易和衍生品的定制交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中心实行会员制,参与交易的各方均须为本中心会员,有关会员的分类、条件、注册、交易账户及其自律管理等规定见本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中心的交易基于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所有交易、结算、定制交收均在线上进行(其中实物配送在线下完成)。

第五条                本中心采用协议交易或单向竞价交易的方式,包括挂牌、转让、定制交收等环节,达成的交易与定制交收均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

第六条                本中心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1:30、13:30-15:30。本中心有权调整交易时间。

第七条                本中心在指定银行设立第三方存管结算账户,保障会员资金安全。

第八条                本中心的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实行全额交易,禁止信用交易;不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禁止买空卖空。

第九条                本中心在组织交易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本中心的工作人员及参与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交易的所有会员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美术作品版权

第十一条        本细则的上线商品既可为单个美术作品版权,也可为若干个美术作品版权的组合。交易标的为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同一个上线商品的每个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均拥有相同的权利,有相对应的可定制交收衍生品。

第十二条        在本中心申请挂牌的拟上线美术作品版权均须通过本中心的审核。

第十三条        在本中心挂牌的美术作品版权,须是挂牌方(指美术作品版权的挂牌商会员或综合商会员,下同)对其享有专有且无任何瑕疵的权利。

第十四条        在本中心挂牌的美术作品版权单位许可权均为限量,其在本中心的挂牌数量不可超过许可数量,许可数量在《挂牌说明书》中一经公示不可变更。

第十五条        在本中心挂牌的美术作品版权须在其《挂牌说明书》中标明原作名称、作者、许可数量、挂牌数量、挂牌价格、版权保护期限,以及其衍生品的尺寸、材质、指定交收点及相应费用等信息。

第十六条        在本中心挂牌的美术作品版权所对应的衍生品,附有作者的亲笔签名或其他方式的签名,具体定制交收标准见本中心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上线美术作品版权原作的数字化文件、作者签名数字化文件、相关样品、模具和模种等由挂牌方按本中心规定的标准制作后,提交至本中心或本中心指定的专门机构存档管理。

第十八条        在本中心挂牌美术作品版权的商品代码由本中心统一编制。

第三章  挂牌

第十九条  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可在本中心挂牌。

第二十条  本中心的挂牌商会员或符合从事挂牌业务条件的综合商会员均可向本中心提交拟上线美术作品版权挂牌申请,经本中心核准后可成为该次挂牌的挂牌方,挂牌方必须与本中心签订拟上线美术作品版权挂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作为挂牌方的,必须委托本中心认可的综合商会员为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著作权登记、合同备案、数据和工艺优化、信息持续披露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挂牌方向本中心提交的拟上线美术作品版权挂牌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证明及文件:

(1)挂牌方为作者本人的,须提供拟上线美术作品版权法律权属不存在任何瑕疵的承诺书及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

(2)挂牌方非作者本人的,须提供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及获得拟上线美术作品版权的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或《著作权许可授权使用合同》、《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相关文件;

(3)拟上线美术作品版权的《价值分析报告》;

(4)其他本中心认为需查验的信息。

协议期内,上述信息(包括相关证明文件)的任何变更,挂牌方都必须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通知本中心。

第二十三条 挂牌方须同意为其未按前述规定通知本中心或更新信息承担全部责任,挂牌方保证其向本中心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真实、准确且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即保证所有证明文件在挂牌协议有效期间都处于有效期内)。如因上述原因发生纠纷或被相关国家主管机关处罚,挂牌方应当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给本中心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挂牌方同意赔偿本中心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四条 挂牌方可选择自持、线下配售、线上挂牌等方式实施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的挂牌,具体挂牌方案、方式和数量在《挂牌说明书》或本中心公告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挂牌方自持的,其自持部分的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的数量、禁售期及解禁标准在《挂牌说明书》或本中心公告中明确。本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该自持部分上线商品的禁售期及解禁标准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直接用于衍生品定制交收的部分不受禁售限制。

第二十六条 挂牌方进行线下配售的,下述会员可优先获得配售:(1)直接申请定制交收的;(2)持有本中心交易标的的;(3)达成代销意愿的。挂牌方也可以选择经本中心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线下配售。具体的配售方式、配售数量、禁售期及解禁标准等在《挂牌说明书》或本中心公告中明确。本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该部分上线商品的禁售期及解禁标准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直接用于衍生品定制交收的部分不受禁售限制。

第二十七条 在挂牌环节,挂牌方不得参与自己挂牌的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的认购,综合商会员不得参与自己代销的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的认购。

第二十八条 挂牌协议签署后的20个交易日内,挂牌方应向本中心提交符合本细则及挂牌协议要求的完整版本的《挂牌说明书》和拟上线商品的《价值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核准《挂牌说明书》后,通知挂牌方并即时发布在本中心的官方网站(www.artduoduo.com或www.zjatip.com)上。

第三十条  《挂牌说明书》在本中心官方网站上发布后,本中心将在交易系统及官方网站公布拟上线美术作品版权挂牌公告及上市公告。

第三十一条 自持数量、线下配售数量和线上认购数量之和不低于挂牌总量的30%,则视为挂牌成功;低于挂牌总量的30%,则视为挂牌失败,取消该拟上线美术作品版权的本次挂牌。

第三十二条 挂牌成功后,自持数量、线下配售数量和线上认购数量之和不足挂牌总量的,不足部分直接转为挂牌方自持,该部分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的禁售期及解禁标准在本中心相关公告中另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挂牌失败的拟上线美术作品版权可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挂牌。

 

第三十四条 认购成功的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可进入转让环节,也可进入衍生品定制交收环节;因自持或线下配售持有上述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的会员可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进入转让环节的准备,也可直接申请衍生品定制交收。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按挂牌金额、线下配售金额、线上认购金额的一定比例分别向相应会员收取服务费。挂牌服务费和认购服务费的具体收取比例,本中心另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为美术作品版权的挂牌出具相关文件的机构和自然人,应当按照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业务标准,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再挂牌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可接受以下两类再挂牌:

 

(一)在已上线的美术作品版权许可数量范围内增加尚未挂牌的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

 

(二)在已上线商品中通过注入未挂牌的美术作品版权增加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

 

以上两类再挂牌可通过赠送、配售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八条 再挂牌的价格及数量

第一类再挂牌:拟再挂牌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再挂牌前总量的30%,再挂牌价格不高于再挂牌申请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85%,具体数量和价格以《再挂牌说明书》为准。以赠送方式实施的,数量不受上述限制。

 

第二类再挂牌:再挂牌数量及价格以《再挂牌说明书》为准。

 

第三十九条申请再挂牌的挂牌方应向本中心申请再挂牌并提交《再挂牌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本中心在官方网站发布再挂牌申请公告,同时暂停该上线商品的交易。

 

第四十条  申请再挂牌的挂牌方在该上线商品暂停交易当日,通过本中心系统发起投票,获得持有该上线商品50%(含)以上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的即时持有人同意后,方可进入本中心审核,未参与投票的即时持有人,视为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在收到再挂牌申请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并予以公告,公告后恢复该上线商品的交易。审核通过的挂牌方还需在本中心发布《再挂牌说明书》,申请第二类再挂牌的还需与本中心签署挂牌协议,并提供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四十二条 恢复交易后的第五个交易日为再挂牌登记日,登记日收盘后确定送配数量、送配比例并在本中心发布公告,当日收盘后持有该上线商品的会员有权参与该次再挂牌的送配。

 

第四十三条 再挂牌登记日下一个交易日为再挂牌送配日,再挂牌送配日交易时间内有送配资格的会员确认是否参与再挂牌送配。

 

第四十四条 送配结束后,未被送配的剩余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转为挂牌方自持,该部分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的禁售期及解禁标准在本中心相关公告中另行公布。

 

第四十五条 第二类再挂牌的,再挂牌送配日收盘后有效送配数量不低于本次再挂牌数量的50%(含)视为再挂牌成功;低于50%视为再挂牌失败,取消该次再挂牌。

 

第四十六条 再挂牌的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可以进入本中心进行交易,该上线商品的开盘价做相应调整。

 

第五章  挂牌转让

 

第四十七条 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可以在本中心进行转让。

 

第四十八条 如果买方/卖方需要批量采购/销售,可以向本中心提出申请,通过与对方协商达成批量交易。批量协议转让交易的价格、成交量均不计入当日的统计信息,由本中心另行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参与转让交易的会员可挂牌买卖,转让最小变动量为1单元。

 

第五十条  买方会员将采购需求挂牌时,应保证交易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系统会在挂牌采购申请有效期内,锁定对应的资金。

 

第五十一条 卖方会员将销售需求挂牌时,应保证交易账户内有足够数量的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系统会在挂牌销售申请有效期内,锁定对应数量的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

 

第五十二条 挂牌转让报价内容包括:

 

(1)会员账号

 

(2)商品代码

 

(3)买卖方向

 

(4)价格

 

(5)数量

 

第五十三条 在交易时间内,交易系统接受转让申请,申请当日有效。如果一笔申请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的采购或销售。

 

第五十四条 转让申请应视为会员向本中心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卖方向买方交付所转让的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买方向卖方划转对应的货款。

 

第五十五条 转让交易双方均需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本中心缴纳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具体收取比例本中心另行公布。

 

第五十六条 在交易时间内,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中心交易系统确认后方为有效。被撤销和失效的申请,本中心将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应资金或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的锁定。

 

第五十七条 本中心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可适时调整单笔挂牌转让申请最大数量。

 

第五十八条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本中心有权启动摘牌流程:

 

(一)某一上线商品的流通量低于挂牌总量的1%;

 

(二)某一上线商品持续3个月无交易;

 

(三)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导致某上线商品出现极端异常情况。

 

   因上述情形启动摘牌的,持有该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的会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衍生品定制交收,逾期不做衍生品定制交收的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将由交易系统自动转备案登记,相关事项另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 本中心对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挂牌交易首日涨跌限制幅度最大为挂牌价的50%,次日起涨跌限制幅度最大为10%,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出现同方向的最大涨跌限制幅度后,下一个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小时,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人民币0.1元。根据市场风险控制的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涨跌限制幅度。

 

第六十条  开市价为当日该挂牌转让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的第一笔成交价格。收市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格(不含批量协议转让价格)。

 

                第六章  定制交收   

 

第六十一条 定制交收是指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即时持有人委托本中心指定交收点制作并配送对应的衍生品的总称。

 

第六十二条 通过本中心定制交收的衍生品均为限量,附有作者签名,具有严格防伪标识,定制交收时附有收藏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中心选定指定交收点,会员须选择本中心指定交收点进行衍生品定制交收。

 

第六十四条 本中心与指定交收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指定交收点将根据会员的指令,向会员交付衍生品。

 

第六十五条 会员在本中心挂牌与转让环节购买的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均可在本中心指定交收点进行定制交收。一旦申请定制交收,本中心将在下一个交易日相应地调减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的市场流通量。

 

第六十六条 会员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本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衍生品定制交收,其定制交收信息可在本中心防伪备案中心登记备案并可通过本中心官方网站查询。

 

第六十七条 本中心对定制交收的衍生品设有每月提货限额和每月提货通知日,每月提货限额是指单一品种衍生品每月最大定制交收量。超过每月提货限额的定制交收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可于次月有效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每月提货通知日是指单一品种衍生品每月统计当期定制交收量并发出通知的固定日期,逾期的提货申请将进入次月统计并通知。

 

第六十八条 会员定制交收申请流程为:(1)选择提货商品的代码(若有子代码者还须选择子代码)、指定交收点、尺寸和数量;(2)选择提货商品的编号方式:免费随机号或加价自选号;(3)填写提货商品的配送信息。

 

第六十九条 会员提货须通过交易系统在线支付定制交收费用,包括制作费、选号费、配送费及财产运输保险费等。相关收费标准在《挂牌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提前披露。

 

第七十条   会员在交易系统内提交衍生品提货申请并确认支付相关定制交收费用后,提货申请不可撤销。

 

第七十一条 衍生品防伪标准由本中心统一规定。每件衍生品在定制交收时须具备的防伪标识包括但不限于编号、钢印、电子标签、二维码等。

 

第七十二条 衍生品的定制交收费用、每月定制交收限额及每月提货通知日在《挂牌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提前披露。

 

第七十三条 衍生品的编号分两类:免费随机号和加价自选号。

 

(1)免费随机号为系统自动随机生成的编号,确认后不可变更和撤销;

 

(2)加价自选号为会员自行选定的编号,编号先选先得、不可重复,确认后不可变更和撤销。本中心对自选号可加收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另行公告。

 

第七十四条 会员支付的与衍生品定制交收相关的费用由本中心指定银行结算账户统一清算,并根据相关约定划拨至相关方的资金账户。

 

第七十五条 对已提货交收的衍生品所进行的线下流转,相关会员可在本中心官方网站的防伪备案查询中心进行持有权流转信息登记。

 

第七十六条 本中心对已备案的线下衍生品流转情况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资金结算

 

第七十七条 本中心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存管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七十八条 在本中心交易系统与结算银行系统连接开放的时间内,会员可自行通过交易系统或网上银行在资金账户与交易账户间划转资金。

 

第七十九条 当日交易时间内,本中心交易系统根据会员的交易情况将货款、服务费与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持有数量的变化以及会员出入金额产生的资金变化分别记入会员的交易账户,交易系统根据会员交易账户中所记录的资金和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流通情况确定会员的买卖额度。

 

第八十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结算银行根据会员交易账户的变动情况,与会员在结算银行的资金账户进行对账,并调整会员账户数据,对轧差部分进行实际的资金划转。

 

第八十一条 本中心不负责会员资金账户的管理,会员的资金划拨由会员直接通过交易系统办理。会员在认购和交易之前必须保证交易账户有足额的资金,以确保各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八十二条 挂牌/再挂牌环节会员购买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时支付的款项在本中心做如下清算:(认购价格/再挂牌价格+本中心收取的单元认购服务费)×成交数量。

 

第八十三条 转让环节会员购买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时支付的款项在本中心做如下清算:(买入价格+本中心收取的单元交易服务费)×成交数量。

 

第八十四条 转让环节会员销售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时收入的款项在本中心做如下清算:(卖出价格-本中心收取的单元交易服务费)×成交数量。

 

第八十五条 会员线下配售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时支出的款项在本中心做如下清算:(会员单元配售款+本中心收取的会员线下配售部分的单元交易服务费)×线下配售数量。

 

第八十六条 挂牌/再挂牌环节会员挂牌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时收入的款项在本中心做如下清算:(挂牌价格/再挂牌价格-本中心收取的单元挂牌服务费)×成交数量-本中心收取的单元挂牌服务费×未成交数量。

 

第八十七条 会员进行衍生品定制交收时支出的款项在本中心做如下清算:制作费+选号费+配送费+财产运输保险费,上述费用在买方收到衍生品及相应票据后,由本中心按约定转付给相关方。

 

第八十八条 会员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划拨资金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八十九条 本中心不承担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挂牌、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参与的各方会员及其他相关的第三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本中心无开具发票的义务,但可协助需要发票的会员开具本年度发生业务的发票,相关税费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九十条   本中心的以下信息向所有会员公开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当日报价及成交查询;

 

(2)历史成交价及成交量查询;

 

(3)定制交收信息查询;

 

(4)市场其他信息。

 

第九十一条 挂牌方应承担上线商品信息持续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原作品的市场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2)作品版权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3)相关衍生品的市场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4)对原作品作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例如获得具有影响力的国内外艺术奖项等重大成就,公开宣告封笔等;

 

(5)其他对上线商品价值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挂牌方须在上线商品上述重大事项发生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中心提供相关披露信息,并按月向中心提交上线商品的信息变化情况报告。对未及时披露信息的挂牌方,本中心有权根据挂牌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严重程度给予延迟划拨挂牌货款、延迟清退挂牌保证金、暂停其挂牌业务、终止其挂牌资格等处罚。

 

第九十二条 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或本中心官方网站对自己的历史交易信息进行查询,包括:

 

(1)当日成交查询:查询会员当日成交记录;

 

(2)当日委托查询:查询会员当日挂牌申请记录;

 

(3)历史成交查询:查询会员历史成交记录;

 

(4)资金/持有量查询:查询会员资金余额及划拨记录、持有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数量及历史记录;

 

(5)定制交收查询:查询会员定制交收信息。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九十三条 异常情况是指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本中心正常交易的情形。

 

第九十四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本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状态,并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

 

(1)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政府命令或司法裁定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价格严重扭曲;

 

(3)其他不可抗力情况。

 

第九十五条 出现异常情况时,本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限制幅度、单笔挂牌最大申请量和上线商品摘牌等紧急措施。

 

第九十六条 本中心有权宣布取消违反本细则相关条款并严重破坏本中心正常运行的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者承担。

 

第九十七条 本中心禁止串通交易、恶意操纵市场、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对有前述行为的会员,本中心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取消其会员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细则中,“不少于”、“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包含本数。

 

第九十九条 本细则所述的“版权”即“著作权”。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一百条   凡已经注册成为本中心会员,即表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本细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修改本细则,并在本中心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经修订的条款一经在本中心官方网站公布,立即自动生效。如不同意相关修改,必须停止使用本中心服务。如登录本中心或继续使用本中心的服务,视为接受并自愿遵守经修订的交易细则。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加的新内容均受本细则约束。

 

第一百〇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限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知识产权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知识产权交易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本细则内容如与《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相冲突,则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条 本中心的上线商品为知识产权,在本细则中特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知识产权(以下简称“非遗作品IP”),即著作权、专利权等与非遗作品有关的知识产权。

    交易标的为限量非遗作品IP单位许可权(以下简称“非遗IP单位许可权”),对应的定制产品是指经非遗作品IP所有权人专有授权许可、由其本人或其授权人限量定制的、包含著作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权利的非遗作品(含数字化商品,下同)。

    非遗IP单位许可权持有人仅限于定制交收本中心相关规则所指的非遗定制产品或将非遗IP单位许可权通过本中心进行转让。非遗IP单位许可权交易及其非遗作品的定制交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中心实行会员制,参与交易的各方均须为本中心会员,有关会员的分类、条件、注册、交易账户及其自律管理等规定见本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中心的交易基于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所有交易、结算、定制交收均在线上进行(其中实物配送在线下完成)。

第五条 本中心采用协议交易或单向竞价交易的方式,包括挂牌、转让、定制交收等环节,达成的交易与定制交收均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

第六条 本中心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1:30、13:30-15:30。本中心有权调整交易时间。

第七条 本中心在指定银行设立第三方存管结算账户,保障会员资金安全。

第八条 本中心的非遗IP单位许可权实行全额交易,禁止信用交易;不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禁止买空卖空。

第九条 本中心在组织交易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本中心的工作人员及参与非遗IP单位许可权交易的所有会员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非遗作品IP

第十一条 本细则的上线商品既可为单个非遗作品IP,也可为若干个非遗作品IP的组合。交易标的为非遗IP单位许可权。同一个上线商品的每个非遗IP单位许可权均拥有相同的权利,有相对应的可定制交收产品 。

第十二条 在本中心申请挂牌的拟上线非遗作品IP均须通过本中心的审核。

第十三条 在本中心挂牌的非遗作品IP,须是挂牌方(指非遗作品IP的挂牌商会员或综合商会员,下同)对其享有专有且无任何瑕疵的权利。

第十四条 在本中心挂牌的非遗IP单位许可权均为限量,其在本中心的挂牌数量不可超过许可数量,许可数量在《挂牌说明书》中一经公示不可变更。

第十五条 在本中心挂牌的非遗作品IP须在其《挂牌说明书》中标明原作名称、作者、许可数量、挂牌数量、挂牌价格、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交易期限,以及其定制产品的制作方式、尺寸、材质、地理标志、工艺、指定交收点及相应费用等信息。

第十六条 在本中心挂牌的非遗作品IP所对应的定制产品,附有作者亲笔签名或其他方式的签名,具体定制交收标准见本中心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上线非遗作品IP原作的数字化文件、作者亲笔签名或其他方式签名的数字化文件、相关样品、模具和模种等由挂牌方按本中心规定的标准制作后,提交至本中心或本中心指定的专门机构存档管理。

第十八条 在本中心挂牌非遗作品IP的商品代码由本中心统一编制。

第三章  挂牌

第十九条 非遗IP单位许可权可在本中心挂牌。

第二十条 本中心的挂牌商会员或符合从事挂牌业务条件的综合商会员均可向本中心提交拟上线非遗作品IP挂牌申请,经本中心核准后可成为该次挂牌的挂牌方,挂牌方必须与本中心签订拟上线非遗作品IP挂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作为挂牌方的,必须委托本中心认可的综合商会员为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合同备案、数据和工艺优化、信息持续披露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挂牌方向本中心提交的拟上线非遗作品IP挂牌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证明及文件:

(1)挂牌方为非遗作品IP原始取得人的,须提供拟上线非遗作品IP法律权属不存在任何瑕疵的承诺书及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文件;

(2)挂牌方为非遗作品IP继受取得人的,须提供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获得拟上线非遗作品IP的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知识产权转让协议》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知识产权许可授权使用合同》、《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相关文件;

(3)拟上线非遗作品IP的《价值分析报告》;

(4)其他本中心认为需查验的信息。

协议期内,上述信息(包括相关证明文件)的任何变更,挂牌方都必须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通知本中心。

第二十三条 挂牌方须同意为其未按前述规定通知本中心或更新信息承担全部责任,挂牌方保证其向本中心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真实、准确且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即保证所有证明文件在挂牌协议有效期间都处于有效期内)。如因上述原因发生纠纷或被相关国家主管机关处罚,挂牌方应当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给本中心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挂牌方同意赔偿本中心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四条 挂牌方可选择线上认购、线下协议、自持等方式实施非遗IP单位许可权的挂牌,具体挂牌方案、方式和数量在《挂牌说明书》或本中心公告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挂牌方通过线上认购方式进行挂牌的,本中心所有会员均可自愿认购。挂牌方也可以选择经本中心同意的其他线上认购方式进行挂牌。具体的认购方式、认购数量、禁售期及解禁标准等在《挂牌说明书》或本中心公告中明确。本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该部分上线商品的禁售期及解禁标准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直接用于产品定制交收的部分不受禁售限制。

第二十六条 挂牌方通过线下协议方式进行挂牌的,下述会员可优先认购:(1)直接申请定制交收的,该部分单位许可权不进入转让环节;(2)达成代销(经销)意愿的。挂牌方也可以选择经本中心同意的其他线下协议方式进行挂牌。具体的认购方式、认购数量、禁售期及解禁标准等在《挂牌说明书》或本中心公告中明确。本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该部分上线商品的禁售期及解禁标准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直接用于产品定制交收的部分不受禁售限制。

第二十七条 在挂牌环节,挂牌方不得参与自己挂牌的非遗IP单位许可权的线上认购,综合商会员不得参与自己代销的非遗IP单位许可权的线上认购。

第二十八条 单一会员通过线上认购和线下协议方式持有的某一上线商品的比例不超过该商品挂牌总量的45%。

第二十九条 挂牌协议签署后的20个交易日内,挂牌方应向本中心提交符合本细则及挂牌协议要求的完整版本的《挂牌说明书》和拟上线商品的《价值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本中心核准《挂牌说明书》后,通知挂牌方并即时发布在本中心的官方网站(www.artduoduo.com或www.zjatip.com)上。

第三十一条 《挂牌说明书》在本中心官方网站上发布后,本中心将在交易系统及官方网站公布拟上线非遗作品IP挂牌公告及上市公告。

第三十二条 线上认购、线下协议数量之和不足挂牌总量的,不足部分直接转为挂牌方自持,该部分非遗IP单位许可权的禁售期及解禁标准在本中心相关公告中另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线上认购成功的非遗IP单位许可权可进入转让环节,也可进入产品定制交收环节;因线下协议或自持方式持有上述非遗IP单位许可权的会员可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进入转让或直接申请产品定制交收的准备。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按挂牌金额、认购金额的一定比例分别向相应会员收取服务费。挂牌服务费和认购服务费的具体收取比例,本中心另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为非遗作品IP的挂牌出具相关文件的机构和自然人,应当按照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业务标准,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再挂牌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可接受以下两类再挂牌:

(一)在已上线的非遗作品IP许可数量范围内增加尚未挂牌的非遗IP单位许可权;

(二)在已上线商品中通过注入未挂牌的非遗作品IP增加非遗IP单位许可权。

以上两类再挂牌可通过赠送、认购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七条 再挂牌的价格及数量

第一类再挂牌:拟再挂牌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再挂牌前总量的30%,再挂牌价格不高于再挂牌申请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85%,具体数量和价格以《再挂牌说明书》为准。以赠送方式实施的,数量不受上述限制。

第二类再挂牌:再挂牌数量及价格以《再挂牌说明书》为准。

第三十八条 申请再挂牌的挂牌方应向本中心申请再挂牌并提交《再挂牌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本中心在官方网站发布再挂牌申请公告,同时暂停该上线商品的交易。

第三十九条 申请再挂牌的挂牌方在该上线商品暂停交易当日,通过本中心系统发起投票,获得持有该上线商品50%(含)以上非遗IP单位许可权的即时持有人同意后,方可进入本中心审核,未参与投票的即时持有人,视为同意。

第四十条 本中心在收到再挂牌申请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并予以公告,公告后恢复该上线商品的交易。审核通过的挂牌方还需在本中心发布《再挂牌说明书》,申请第二类再挂牌的还需与本中心签署挂牌协议,并提供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四十一条 恢复交易后的第五个交易日为再挂牌登记日,登记日收盘后确定赠送或用于认购的数量、比例并在本中心发布公告,当日收盘后持有该上线商品的会员有权优先参与该次再挂牌的赠送和线上认购,未持有该上线商品的会员可以参与线上认购。

第四十二条 再挂牌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有参与资格的会员确认是否接受赠送和参与认购。

第四十三条 赠送和认购活动结束后,剩余的非遗IP单位许可权转为挂牌方自持,该部分非遗IP单位许可权的禁售期及解禁标准在本中心相关公告中另行公布。

第四十四条 再挂牌的非遗IP单位许可权可以进入本中心进行交易,该上线商品的开盘价做相应调整。

第五章  挂牌转让

第四十五条 非遗IP单位许可权可以在本中心进行转让。

第四十六条 在本中心进行挂牌转让的单位许可权采用买方挂牌交易、卖方挂牌交易、批量协议交易相结合的交易机制。

    买方挂牌交易:买方将采购需求挂牌,卖方可选择合适的买方挂牌,查看买方的报价和数量,如有合适的价格可直接点选对方成交。为防止利益输送,点选交易时,卖方先点价高者。

 卖方挂牌交易:卖方将销售需求挂牌,买方可选择合适的卖方挂牌,查看卖方的报价和数量,如有合适的价格可直接点选对方成交。为防止利益输送,点选交易时,买方先点价低者。

批量协议交易:如果买方/卖方需要批量采购/销售,可以向本中心提出申请,通过与对方协商达成批量交易。批量协议转让交易的价格、成交量均不计入当日的统计信息,由本中心另行公布。

第四十七条 参与转让交易的会员可挂牌买卖,转让最小变动量为1单元。

第四十八条 买方会员将采购需求挂牌时,应保证交易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系统会在挂牌采购申请有效期内,锁定对应的资金。

第四十九条 卖方会员将销售需求挂牌时,应保证交易账户内有足够数量的非遗IP单位许可权。系统会在挂牌销售申请有效期内,锁定对应数量的非遗IP单位许可权。

第五十条 挂牌转让报价内容包括:

(1)会员账号

(2)商品代码

(3)买卖方向

(4)价格

(5)数量

第五十一条 在交易时间内,交易系统接受转让申请,申请当日有效。如果一笔申请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的采购或销售。

第五十二条 转让申请应视为会员向本中心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卖方向买方交付所转让的非遗IP单位许可权,买方向卖方划转对应的货款。

第五十三条 转让交易双方均需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本中心缴纳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具体收取比例本中心另行公布。

第五十四条 在交易时间内,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中心交易系统确认后方为有效。被撤销和失效的申请,本中心将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应资金或非遗IP单位许可权的锁定。

第五十五条 在本中心当日买入的非遗IP单位许可权,须在买入后的第五个交易日方可卖出;当日卖出非遗IP单位许可权所获得的资金,不能在当日提现。

第五十六条 本中心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可适时调整单笔挂牌转让申请最大数量。

第五十七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本中心有权启动摘牌流程:

(一)某一上线商品的流通量低于挂牌总量的1%;

(二)某一上线商品持续3个月无交易;

(三)某一上线商品《挂牌说明书》中规定的交易期限届满;

(四)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导致某上线商品出现极端异常情况。

    因上述情形启动摘牌的,持有该非遗IP单位许可权的会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产品定制交收,逾期不做产品定制交收的非遗IP单位许可权将由交易系统自动转备案登记,相关事项另行公告。

第五十八条 本中心对非遗IP单位许可权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挂牌交易首日涨跌限制幅度最大为挂牌价的50%,次日起涨跌限制幅度最大为10%,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出现同方向的最大涨跌限制幅度后,下一个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小时,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人民币0.1元。根据市场风险控制的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涨跌限制幅度。

第五十九条 开市价为当日该挂牌转让非遗IP单位许可权的第一笔成交价格。收市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格(不含批量协议转让价格)。

第六章  定制交收

第六十条 定制交收是指非遗IP单位许可权即时持有人委托本中心指定交收点制作并配送对应的定制产品的总称。

第六十一条 通过本中心定制交收的产品均为限量,附有作者签名,具有严格防伪标识,定制交收时附有收藏证书。

第六十二条 本中心选定指定交收点,会员须选择本中心指定交收点进行产品定制交收。

第六十三条 本中心与指定交收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指定交收点将根据会员的指令,向会员交付定制产品。

第六十四条 会员在本中心挂牌与转让环节购买的非遗IP单位许可权,均可在本中心指定交收点进行定制交收。一旦申请定制交收,本中心将在下一个交易日相应地调减非遗IP单位许可权的市场流通量。

第六十五条 会员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本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产品定制交收,其定制交收信息可在本中心防伪备案中心登记备案并可通过本中心官方网站查询。

第六十六条 本中心对定制交收的产品设有每月提货限额和每月提货通知日,每月提货限额是指单一品种定制产品每月最大定制交收量。超过每月提货限额的定制交收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可于次月有效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每月提货通知日是指单一品种定制产品每月统计当期定制交收量并发出通知的固定日期,逾期的提货申请将进入次月统计并通知。

第六十七条 会员定制交收申请流程为:(1)选择提货商品的代码(若有子代码者还须选择子代码)、指定交收点、尺寸和数量;(2)选择提货商品的编号方式:免费随机号或加价自选号;(3)填写提货商品的配送信息。

第六十八条 会员提货须通过交易系统在线支付定制交收费用,包括制作费、选号费、配送费及财产运输保险费等。相关收费标准在《挂牌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提前披露。

第六十九条 会员在交易系统内提交定制作品提货申请并确认支付相关定制交收费用后,提货申请不可撤销。

第七十条 定制产品防伪标准由本中心统一规定。每件定制产品在定制交收时须具备的防伪标识包括但不限于编号、钢印、电子标签、二维码等。

第七十一条 产品的定制交收费用、每月定制交收限额及每月提货通知日在《挂牌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提前披露。

第七十二条 定制产品的编号分两类:免费随机号和加价自选号。

(1)免费随机号为系统自动随机生成的编号,确认后不可变更和撤销;

(2)加价自选号为会员自行选定的编号,编号先选先得、不可重复,确认后不可变更和撤销。本中心对自选号可加收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另行公告。

第七十三条 会员支付的与产品定制交收相关的费用由本中心指定银行结算账户统一清算,并根据相关约定划拨至相关方的资金账户。

第七十四条 对已提货交收的定制产品所进行的线下流转,相关会员可在本中心官方网站的防伪备案查询中心进行持有权流转信息登记。

第七十五条 本中心对已备案的线下定制产品流转情况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资金结算

第七十六条 本中心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存管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七十七条 在本中心交易系统与结算银行系统连接开放的时间内,会员可自行通过交易系统或网上银行在资金账户与交易账户间划转资金。

第七十八条 当日交易时间内,本中心交易系统根据会员的交易情况将货款、服务费与非遗IP单位许可权持有数量的变化以及会员出入金额产生的资金变化分别记入会员的交易账户,交易系统根据会员交易账户中所记录的资金和非遗IP单位许可权流通情况确定会员的买卖额度。

第七十九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结算银行根据会员交易账户的变动情况,与会员在结算银行的资金账户进行对账,并调整会员账户数据,对轧差部分进行实际的资金划转。

第八十条 本中心不负责会员资金账户的管理,会员的资金划拨由会员直接通过交易系统办理。会员在认购和交易之前必须保证交易账户有足额的资金,以确保各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八十一条 挂牌/再挂牌环节会员购买非遗IP单位许可权时支付的款项在本中心做如下清算:(挂牌价格/再挂牌价格+本中心收取的单元认购服务费)×成交数量。

第八十二条 转让环节会员购买非遗IP单位许可权时支付的款项在本中心做如下清算:(买入价格+本中心收取的单元交易服务费)×成交数量。

第八十三条 转让环节会员销售非遗IP单位许可权时收入的款项在本中心做如下清算:(卖出价格-本中心收取的单元交易服务费)×成交数量。

第八十四条 挂牌/再挂牌环节会员挂牌非遗IP单位许可权时收入的款项在本中心做如下清算:(挂牌价格/再挂牌价格-本中心收取的单元挂牌服务费)×挂牌数量。

第八十五条 会员进行产品定制交收时支出的款项在本中心做如下清算:制作费+选号费+配送费+财产运输保险费,上述费用在买方收到定制产品及相应票据后,由本中心按约定转付给相关方。

第八十六条 会员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划拨资金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八十七条 本中心不承担非遗IP单位许可权挂牌、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参与的各方会员及其他相关的第三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本中心无开具发票的义务,但可协助需要发票的会员开具本年度发生业务的发票,相关税费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八条 本中心的以下信息向所有会员公开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当日报价及成交查询;

(2)历史成交价及成交量查询;

(3)定制交收信息查询;

(4)市场其他信息。

第八十九条 挂牌方应承担上线商品信息持续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原作品的市场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2)作品知识产权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3)相关定制产品的市场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4)对原作品作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例如获得具有影响力的国内外艺术奖项等重大成就,公开宣告封笔等;

(5)其他对上线商品价值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挂牌方须在上线商品上述重大事项发生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中心提供相关披露信息,并按月向中心提交上线商品的信息变化情况报告。对未及时披露信息的挂牌方,本中心有权根据挂牌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严重程度给予延迟划拨挂牌货款、延迟清退挂牌保证金、暂停其挂牌业务、终止其挂牌资格等处罚。

第九十条 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或本中心官方网站对自己的历史交易信息进行查询,包括:

(1)当日成交查询:查询会员当日成交记录;

(2)当日委托查询:查询会员当日挂牌申请记录;

(3)历史成交查询:查询会员历史成交记录;

(4)资金/持有量查询:查询会员资金余额及划拨记录、持有非遗IP单位许可权数量及历史记录;

(5)定制交收查询:查询会员定制交收信息。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九十一条 异常情况是指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本中心正常交易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本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状态,并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

(1)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政府命令或司法裁定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价格严重扭曲;

(3)其他不可抗力情况。

第九十三条 出现异常情况时,本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限制幅度、单笔挂牌最大申请量和上线商品摘牌等紧急措施。

第九十四条 本中心有权宣布取消违反本细则相关条款并严重破坏本中心正常运行的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者承担。

第九十五条 本中心禁止串通交易、恶意操纵市场、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对有前述行为的会员,本中心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取消其会员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细则中,“不少于”、“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包含本数。

第九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九十八条 凡已经注册成为本中心会员,即表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本细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修改本细则,并在本中心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经修订的条款一经在本中心官方网站公布,立即自动生效。如不同意相关修改,必须停止使用本中心服务。如登录本中心或继续使用本中心的服务,视为接受并自愿遵守经修订的交易细则。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加的新内容均受本细则约束。 

第九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限量美术作品衍生品交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限量美术作品版权单位许可权(以下简称“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对应的衍生品定制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美术作品版权交易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美术作品衍生品交收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定制交收是指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即时持有人委托本中心指定交收点制作并配送衍生品的总称。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衍生品是指经美术作品版权持有人专有授权许可,由美术作品衍生而来、限量定制的作品(含数字化商品,下同)。

第四条 定制交收过程中,会员及指定交收点应保证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 本中心选定指定交收点,会员须选择本中心指定交收点进行衍生品定制交收。

第六条 本中心与指定交收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指定交收点将根据会员的指令,向会员交付指定的衍生品。

第七条 指定交收点与本中心会员的交收关系一经确立,双方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

第八条 本中心定制交收业务依本细则进行,本中心会员、指定交收点和本中心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定制交收商品

第九条 本细则所指定制交收商品是指限量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对应的衍生品:                  

(一)在本中心定制交收的衍生品均为限量(具有唯一编号)、附有作者的亲笔签名或其他方式的签名、具有严格防伪标识,并在定制交收时附有收藏证书。

(二)衍生品的定制交收数量、指定交收点、尺寸、材质、定制交收费用、每月提货限额和每月提货通知日须在《挂牌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提前披露。

(三)衍生品的防伪标准由本中心统一规定。每件衍生品在定制交收时须具备的防伪标识包括但不限于衍生品编号、钢印、电子标签和二维码等,衍生品的防伪标识由本中心监制并派专人现场封装。

(四)衍生品的定制交收费用以《挂牌说明书》或本中心公告为准。

第十条 本中心推出的定制交收衍生品包括数码版画、复刻雕塑、艺术丝巾等日用消费品或收藏品等,具体信息以《挂牌说明书》或本中心公告为准。

第三章  指定交收点

第十一条 指定交收点是指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符合本中心要求且能为本中心会员提供定制交收服务的企业。指定交收点与本中心就双方长期合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本中心有权根据定制交收情况增设或取消指定交收点,调整指定交收点的业务量。

第十三条 指定交收点和申请定制交收的会员就相关衍生品的专业定制和配送事宜签订《电子交收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指定交收点须按《战略合作协议》和《电子交收合同》的要求定制和配送相关衍生品,不得私自允许会员提取、调换。

第十五条 指定交收点须按约定妥善保管相关衍生品的数字化文件、样品、模具和模种,不得擅自制作相关衍生品,否则将按《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指定交收点须对与相关衍生品定制和配送相关的商业信息永久保密。

第十七条 指定交收点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制作场地等事项,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中心。

第十八条 指定交收点出现法律纠纷时,应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纠纷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中心。

第十九条 指定交收点如申请终止指定交收资格, 应提前三个月向本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指定交收点在收到本中心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本中心办理相关衍生品、防伪工具的交接并结清债权债务,并由本中心通告全体会员。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并妥善了结定制交收业务后方可终止指定交收资格。

第二十条 指定交收点被中心取消指定交收资格后,仍需继续履行《战略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

第四章  定制交收流程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时间内,会员可在交易系统中提交定制交收申请,选择提货的商品代码、商品子代码(如有)、指定交收点、尺寸和数量,确认支付相关定制交收费用后该定制交收申请不可撤销。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选择相关衍生品的编号,编号方式分两类:免费随机号和加价自选号。

(1)免费随机号为系统自动随机生成的编号,确认后不可变更和撤销;

(2)加价自选号为会员自行选定的编号,编号先选先得、不可重复,确认后不可变更和撤销。本中心对自选号可加收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填写相关衍生品的配送信息,确认配送费及财产运输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在每月提货通知日(遇节假日顺延)将《订单》和《提货单清单》送达指定交收点。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收点须根据《提货单清单》按期完成相关衍生品的定制和配送,同时将定制交收信息反馈给本中心留底备查,以供会员查询配送的物流信息。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收点应严格登记定制交收台账,记录每件衍生品的提货单、定制、交付等详细信息并由本中心或会员对相关流程签署确认。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收点确认相关衍生品定制交收完成后,本中心将相应减少美术版权单位许可权的库存量。

第二十八条 会员在定制交收时需支付的定制交收费用包括制作费、选号费、配送费及财产运输保险费等。

第二十九条 会员支付的与衍生品定制交收相关的费用由本中心指定银行结算账户统一清算,并根据相关约定划拨至相关方的资金账户。

第三十条 会员若需要以上定制交收费用的发票,须联系指定交收点并提供开票资料(具体以当地税务部门要求为准)。

第五章  备案查询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在官方网站(www.artduoduo.com或www.zjatip.com)设置备案查询中心,为会员提供已定制交收的相关衍生品的持有信息、线下流转信息的备案登记和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备案查询中心还为非会员用户提供相关会员在中心备案登记的已定制交收的相关衍生品的部分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会员自动获取备案查询中心业务权限,非本中心会员可以通过访问本中心官方网站查询,也可以注册成为本中心会员进行备案登记和查询。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查询结果仅供参考,请查询方自行核实后使用。

第六章  纠纷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员在收到相关衍生品时,应先验货再签收。如衍生品的名称、尺寸、数量、编号、电子标签及二维码等有误或存有破损,应当场拒签退回并取得物流相关证明,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指定交收点承担。会员委托第三方代收的,由会员自行承担风险。会员签收,即视为确认衍生品无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本中心定制交收的衍生品属会员定作的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第三十六条 会员未准确填写配送信息造成衍生品退回的,由会员联系指定交收点重新配送并支付相关费用;会员未准确填写配送信息造成错误定制交收的,由会员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十七条 指定交收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

(1) 因指定交收点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配送过程中相关衍生品丢失、破损等情况,导致会员无法签收;

(2)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送;

(3)未按《订单》和《提货单清单》中约定的商品代码、编号、电子标签等信息配送;

(4)丢失相关的数字化文件、样品、模具、模种和防伪标识等;

(5)未按规定标准制作相关衍生品;

(6)擅自制作相关衍生品;

(7)擅自传播制作相关衍生品的数字化文件、样品、模具和模种等;

(8)违反保密约定;

(9)其它构成违约的情况。

指定交收点有上述违约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依据与其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要求其向本中心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取消其指定交收资格,终止合作。因前述事项导致会员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指定交收点应向会员或其他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可参照本中心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述的“版权”即“著作权”。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四十条 凡已经注册成为本中心会员,即表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本细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修改本细则,并在本中心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经修订的条款一经在本中心官方网站公布,立即自动生效。如不同意相关修改,必须停止使用本中心服务。如登录本中心或继续使用本中心的服务,视为接受并自愿遵守经修订的交收细则。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加的新内容均受本细则约束。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限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定制产品交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限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以下简称“非遗IP单位许可权”)对应的产品定制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知识产权交易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定制产品交收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定制交收是指非遗IP单位许可权即时持有人委托本中心指定交收点制作并配送定制产品的总称。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定制产品是指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知识产权(以下简称“非遗作品IP”)所有权人专有授权许可、由其本人或其授权人限量定制的、包含著作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权利的非遗作品(含数字化商品,下同)。定制交收过程中,会员及指定交收点应保证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 本中心选定指定交收点,会员须选择本中心指定交收点进行产品定制交收。

第五条 本中心与指定交收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指定交收点将根据会员的指令,向会员交付指定的定制产品。

第六条 指定交收点与本中心会员的交收关系一经确立,双方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

第七条 本中心定制交收业务依本细则进行,本中心会员、指定交收点和本中心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定制交收商品

第八条 本细则所指定制交收商品是指非遗IP单位许可权对应的定制产品。

第九条 龙泉青瓷:

(一)本细则中的龙泉青瓷是指经龙泉青瓷非遗作品IP所有权人专有授权许可,在浙江龙泉当地经过选料、成型、上釉、烧制等传统工艺技法进行制作,对原作进行限量定制的非遗作品。

(二)在本中心定制交收的龙泉青瓷均为限量(具有唯一编号)、附有作者或制作人的亲笔签名或其他方式的签名、具有严格防伪标识,并在定制交收时附有收藏证书。

(三)龙泉青瓷的定制交收数量、指定交收点、制作方式、尺寸、材质、地理标志、工艺、定制交收费用、每月提货限额和每月提货通知日须在《挂牌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提前披露。

(四)龙泉青瓷的防伪标准由本中心统一规定。每件龙泉青瓷在定制交收时须具备的防伪标识包括但不限于编号、签名、印章、钢印、电子标签和二维码等,龙泉青瓷的防伪标识由本中心监制并派专人现场封装。

(五)龙泉青瓷的定制交收费用以《挂牌说明书》或本中心公告的数额为准。

第十条 宜兴紫砂:

(一)本细则中的宜兴紫砂是指经宜兴紫砂非遗作品IP所有权人专有授权许可,在宜兴当地经过备泥、成型、塑造雕刻、烧成等传统工艺技法进行制作,对原作进行限量定制的非遗作品。

(二)在本中心定制交收的宜兴紫砂均为限量(具有唯一编号)、附有作者或制作人的亲笔签名或其他方式的签名、具有严格防伪标识,并在定制交收时附有收藏证书。

(三)宜兴紫砂的定制交收数量、指定交收点、制作方式、尺寸、材质、地理标志、工艺、定制交收费用、每月提货限额和每月提货通知日须在《挂牌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提前披露。

(四)宜兴紫砂的防伪标准由本中心统一规定。每件宜兴紫砂在定制交收时须具备的防伪标识包括但不限于编号、签名、印章、钢印、电子标签和二维码等,宜兴紫砂的防伪标识由本中心监制并派专人现场封装。

(五)宜兴紫砂的定制交收费用以《挂牌说明书》或本中心公告的数额为准。

第三章  指定交收点

第十一条 指定交收点是指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符合本中心要求且能为本中心会员提供定制交收服务的企业。指定交收点与本中心就双方长期合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本中心有权根据定制交收情况增设或取消指定交收点,调整指定交收点的业务量。

第十三条 指定交收点和申请定制交收的会员就相关定制产品的专业定制和配送事宜签订《电子交收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指定交收点须按《战略合作协议》和《电子交收合同》的要求定制和配送相关定制产品,不得私自允许会员提取、调换。

第十五条 指定交收点须按约定妥善保管相关定制产品的数字化文件、样品、模具和模种,不得擅自制作相关定制产品,否则将按《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指定交收点须对与相关产品定制和配送相关的商业信息永久保密。

第十七条 指定交收点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制作场地等事项,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中心。

第十八条 指定交收点出现法律纠纷时,应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纠纷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中心。

第十九条 指定交收点如申请终止指定交收资格, 应提前三个月向本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指定交收点在收到本中心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本中心办理相关定制产品、防伪工具的交接并结清债权债务,并由本中心通告全体会员。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并妥善了结定制交收业务后方可终止指定交收资格。

第二十条 指定交收点被中心取消指定交收资格后,仍需继续履行《战略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

第四章  定制交收流程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时间内,会员可在交易系统中提交定制交收申请,选择提货的商品代码、商品子代码(如有)、指定交收点、尺寸和数量,确认支付相关定制交收费用后该定制交收申请不可撤销。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选择相关定制产品的编号,编号方式分两类:免费随机号和加价自选号。

(1)免费随机号为系统自动随机生成的编号,确认后不可变更和撤销;

(2)加价自选号为会员自行选定的编号,编号先选先得、不可重复,确认后不可变更和撤销。本中心对自选号可加收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填写相关定制产品的配送信息,确认配送费及财产运输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在每月提货通知日(遇节假日顺延)将《订单》和《提货单清单》送达指定交收点。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收点须根据《提货单清单》按期完成相关产品的定制和配送,同时将定制交收信息反馈给本中心留底备查,以供会员查询配送的物流信息。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收点应严格登记定制交收台账,记录每件定制产品的提货单、定制、交付等详细信息并由本中心或会员对相关流程签署确认。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收点确认相关产品定制交收完成后,本中心将相应减少非遗IP单位许可权的库存量。

第二十八条 会员在定制交收时需支付的定制交收费用包括制作费、选号费、配送费及财产运输保险费等。

第二十九条 会员支付的与产品定制交收相关的费用由本中心指定银行结算账户统一清算,并根据相关约定划拨至相关方的资金账户。

第三十条 会员若需要以上定制交收费用的发票,须联系指定交收点并提供开票资料(具体以当地税务部门要求为准)。

第五章  备案查询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在官方网站(www.artduoduo.com或www.zjatip.com)设置备案查询中心,为会员提供已定制交收的相关产品的持有信息、线下流转信息的备案登记和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备案查询中心还为非会员用户提供相关会员在中心备案登记的已定制交收的相关产品的部分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会员自动获取备案查询中心业务权限,非本中心会员可以通过访问本中心官方网站查询,也可以注册成为本中心会员进行备案登记和查询。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查询结果仅供参考,请查询方自行核实后使用。

第六章  纠纷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员在收到相关定制产品时,应先验货再签收。如定制产品的名称、尺寸、数量、编号、电子标签及二维码等有误或存有破损,应当场拒签退回并取得物流相关证明,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指定交收点承担。会员委托第三方代收的,由会员自行承担风险。会员签收,即视为确认定制产品无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本中心定制交收的产品属会员定作的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第三十六条 会员未准确填写配送信息造成定制产品退回的,由会员联系指定交收点重新配送并支付相关费用;会员未准确填写配送信息造成错误定制交收的,由会员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十七条 指定交收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

(1) 因指定交收点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配送过程中相关定制产品丢失、破损等情况,导致会员无法签收;

(2)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送;

(3)未按《订单》和《提货单清单》中约定的商品代码、编号、电子标签等信息配送;

(4)丢失相关的数字化文件、样品、模具、模种和防伪标识等;

(5)未按规定标准制作相关定制产品;

(6)擅自制作相关定制产品;

(7)擅自传播制作相关定制产品的数字化文件、样品、模具和模种等;

(8)违反保密约定;

(9)其它构成违约的情况。

指定交收点有上述违约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依据与其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要求其向本中心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取消其指定交收资格,终止合作。因前述事项导致会员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指定交收点应向会员或其他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可参照本中心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四十条 凡已经注册成为本中心会员,即表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本细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修改本细则,并在本中心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经修订的条款一经在本中心官方网站公布,立即自动生效。如不同意相关修改,必须停止使用本中心服务。如登录本中心或继续使用本中心的服务,视为接受并自愿遵守经修订的交收细则。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加的新内容均受本细则约束。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电子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说明:本合同为买卖双方通过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阿特多多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标的买卖而达成的电子交易合同的纸质表现形式,该纸质合同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已按照《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规定在阿特多多交易中心交易指令成交时生效。

 

买方(全称):

交易账号:

 

卖方(全称):

交易账号:

 

鉴于买卖双方均为阿特多多交易中心的会员,均已认真阅读、完全理解并同意遵守《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美术作品版权交易细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知识产权交易细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及阿特多多交易中心其他相关规则和制度,自愿接受阿特多多交易中心所有规则和制度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美术作品版权交易细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知识产权交易细则》及阿特多多交易中心其他相关规则和制度,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通过阿特多多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限量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

 

二、标的数量

本合同标的数量为双方在阿特多多交易中心交易时最终成交的数量。

 

二、交易价款与支付

交易价款以买卖双方通过阿特多多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最终成交的金额为准。

买卖双方同意,交易价款由阿特多多交易中心代收、代付,阿特多多交易中心有权在交易价款中直接扣除买卖双方应向阿特多多交易中心支付的各项服务费。

 

三、税费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参与阿特多多交易中心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和执行。

 

四、卖方对限量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的权利担保和买方权利限制

卖方保证,其合法拥有或有权使用本合同项下每一交易标的作品知识产权,并有权将该作品知识产权在阿特多多交易中心转许可给买方专有使用,且买方有权转许可给其他第三方。

买方对受让的每一交易标的仅限于通过阿特多多交易中心行使相关权利,行使方式仅限于在阿特多多交易中心交易或定制交收。

如卖方提供的合同标的存在权利瑕疵,卖方应尽到足够的勤勉义务,以避免和减少买方损失,同时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

(一)根据《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美术作品版权交易细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知识产权交易细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等阿特多多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任何一方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未按规定及时支付足额交易价款或其他相关款项;

2. 卖方交付的合同标的存在权利瑕疵;

3. 阿特多多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二)违约行为发生后,本合同终止执行,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阿特多多交易中心对违约方进行处罚。

(三)在不损害阿特多多交易中心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符合阿特多多交易中心规则和制度的前提下,若买卖双方就违约事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阿特多多交易中心可协助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六、不可抗力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通知对方和阿特多多交易中心。

(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七、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是双方申请成为阿特多多交易中心会员入市协议的有效组成部份,双方入市申请一经阿特多多交易中心批准,即视为双方同意本合同内容。

(二)买卖双方登录阿特多多交易中心、输入交易指令并最终交易成交时,即视为双方签署本合同并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均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八、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阿特多多交易中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签署:

 

买方:                                                                                                 卖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电子交收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说明:本合同为甲乙双方通过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阿特多多交易中心”)进行衍生品专业制作和配送而达成的电子交收合同的纸质表现形式,该纸质合同对应的电子交收合同已按照《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美术作品版权衍生品交收细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定制产品交收细则》的相关规定在中心交收指令成交时生效。

 

甲方(全称):

交易账号:

 

乙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甲方为阿特多多交易中心的会员,已通过阿特多多交易中心受让限量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并决定定制交收其衍生品;

2. 乙方为阿特多多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收点,已与阿特多多交易中心签署生效《战略合作协议》,为阿特多多交易中心会员提供衍生品的专业制作和配送等服务;

3. 甲乙双方均已认真阅读、完全理解并同意遵守《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美术作品版权交易细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美术作品版权衍生品交收细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知识产权交易细则》及阿特多多交易中心其他相关规则和制度,自愿接受阿特多多交易中心所有规则和制度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美术作品版权衍生品交收细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知识产权交易细则》及阿特多多交易中心其他规则和制度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就衍生品的定制交收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限量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的衍生品。

 

二、标的数量

本合同的标的为甲方通过阿特多多交易中心提交的定制交收申请中标明的数量。

 

二、定制交收流程

1. 甲方通过阿特多多交易中心提交定制交收申请,选择提货的衍生品的商品代码、不同形态的商品子代码(如有)、指定交收点、尺寸、数量和申请日期。

2. 甲方在阿特多多交易中心提交衍生品定制交收申请并确认支付相关制作费用后,定制交收申请不可撤销。

3. 甲方通过阿特多多交易中心选择提货商品的编号方式:免费随机号或加价自选号。

4. 甲方通过阿特多多交易中心填写衍生品的配送信息,确认配送费及财产运输保险费。

5. 乙方根据阿特多多交易中心在每月提货通知日送达的《提货单清单》,按期完成衍生品的制作和配送。

 

三、交易价款与支付

1. 甲方在定制交收时需通过阿特多多交易中心在线支付定制交收费用,包括制作费、选号费、配送费及财产运输保险费,甲方同意由阿特多多交易中心代收。

2. 甲方支付的定制交收费用由阿特多多交易中心指定银行结算账户统一清算,并根据相关约定按月划拨至乙方的资金账户,乙方对此付款方式没有异议。

 

四、税费

甲方如需要定制交收费用的发票,须直接与乙方联系并向乙方提供开具发票所需的相关信息。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定制交收申请中载明的衍生品的商品代码、不同形态的商品子代码(如有)、尺寸、数量以及挂牌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中披露的材质等要求制作衍生品,对衍生品的质量承担担保责任。

2. 甲方在收到衍生品后,应先验货再签收。如衍生品的名称、尺寸、数量、编号、电子标签及二维码等有误或存有破损,应当场拒签退回并取得物流相关证明,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委托第三方代收的,由甲方自行承担风险。甲方签收,即视为确认衍生品无瑕疵。定制交收的衍生品属甲方定作的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3. 甲方未准确填写配送信息造成衍生品退回的,由甲方联系乙方重新配送并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未准确填写配送信息造成错误交收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 

六、违约责任

(一)根据《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美术作品版权交易细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美术作品版权衍生品交收细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知识产权交易细则》等阿特多多交易中心规则和制度的规定,任何一方的下列行为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 甲方未及时支付足额定制交收费用或其他相关款项;

2. 乙方制作的衍生品未能达到阿特多多交易中心规定的标准;

3. 乙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配送;

4. 在配送过程中,发生衍生品丢失、破损等情况;

5. 阿特多多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二)本条第(一)款第1项违约行为发生后,甲方同意阿特多多交易中心从其资金帐户内直接扣划相应费用,以保证本交收合同的履行;如甲方帐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前述费用,甲方同意在阿特多多交易中心规定的期限内补足款项,完成定制交收。

(三)本条第(一)款第2项、第3项、第4项违约行为发生后,乙方同意按《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美术作品版权衍生品交收细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限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知识产权交易细则》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在不损害阿特多多交易中心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符合阿特多多交易中心规则和制度的前提下,若甲乙双方就违约事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阿特多多交易中心可配合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七、不可抗力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通知对方和阿特多多交易中心。

(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八、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是甲方申请成为阿特多多交易中心会员入市协议的有效组成部份,甲方入市申请一经阿特多多交易中心批准,即视为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二)本合同是乙方与阿特多多交易中心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的有效组成部份,《战略合作协议》签署生效即视为乙方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三)甲方在阿特多多交易中心提交衍生品定制交收申请并确认支付相关交收费用后,即视为双方签署本合同并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均视为双方的电子签名。

 

九、争议解决及其他

(一)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阿特多多交易中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签署:

甲方:                                       乙方:

个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会员:

欢迎您参加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限量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交易!为了让您充分了解交易风险,根据《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请在参与本中心交易前认真、仔细阅读。

一、宏观经济风险

由于我国宏观经济的波动以及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存在可能影响知识产权许可权价格上下波动的情形;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也会对知识产权许可权的交易产生影响,存在导致本中心交易标的的价格上下波动的情形,您参与本中心限量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的交易可能面临此方面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知识产权的应用是与实体经济联系在一起的,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判也受制于人们的使用偏好。因此相关行业的市场波动和人们消费倾向的变化都有可能影响到知识产权行业的波动,存在导致本中心交易的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价格的变化。

三、行业风险

知识产权的价格既受制于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也受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影响。因此,知识产权行业内的政策变化、保护程度以及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等都会影响到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到交易标的的价格波动。

四、政策风险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可能导致本中心交易规则或制度的修订,从而影响限量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交易价格的波动,您参与本中心的交易可能面临此方面的风险。

五、交易风险

通过本中心进行的限量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的交易,不能保证您一定交易成功或盈利,您应明确知悉此交易风险。

六、操作风险

您必须认真、仔细阅读并遵守本中心的各项规则和制度,并及时关注本中心发布的通知或公告。如您未按本中心相关规则或制度、通知或公告的要求参与本中心的交易,您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操作风险和后果。

七、互联网技术风险

通过本中心进行限量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的交易,将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会员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因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或其它因素,可能导致本中心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操作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2、因本中心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系统故障,使限量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交易无法进行或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限量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交易出现延迟、中断;

4、如果您缺乏互联网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5、您进行限量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交易的交易账户或密码信息泄露或会员身份可能被仿冒;

6、您的网络终端设备或软件系统与本中心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进行交易或交易失败;

7、由于网络故障或迟延,您进行限量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交易时,您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交易指令成功,而本中心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未接到其交易指令,从而存在您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对您的交易指令未显示成功,于是您再次发出交易指令,而本中心交易系统的服务器已收到您两次交易指令,并按您的交易指令进行了交易,可能产生使您重复买卖的风险;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对您交易指令未显示成功,于是您发出撤销指令,而本中心交易系统的服务器已收到您的交易指令,并按您的交易指令进行了交易,使您撤销不成功而不得不接受交易成功的结果。

 八、不可抗力风险

    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的瘫痪;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银行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资金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您的交易申报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转账资金不能及时到账等,您需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九、权利瑕疵风险

       本中心致力于打造正版、限量的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网上交易中心,将上线商品的正版属性视为中心的生命线,已穷尽一切所能确保通过挂牌和交易的上线商品合法拥有专有/独家且无任何瑕疵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但是,仍有可能在超出中心预测和控制的情况下,出现交易产品的权利瑕疵情形。由此带来的风险您应有充分认识。

十、其他风险

其他不可预测因素所带来的各种风险。

 

上述风险都可能会导致您遭受损失。在参与本中心交易时,不要轻信任何第三方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承担亏损的承诺,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发生亏损的可能。

 

本《风险提示书》提示事项仅为列举,并不能详尽列明从事本中心交易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本中心交易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您在进行本中心交易前,应确保您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中心没有授权任何个人或组织进行委托理财业务,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不要与任何人签订本中心的交易委托协议,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本中心郑重提醒您:本中心的限量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交易是有风险的,请您谨慎入市,理性操作,注意身心健康与资金安全。

 

本人/本机构已经认真、仔细全面阅读《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风险提示书》,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参与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损失。

                               会员(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许可权交易的风险控制,保障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知识产权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各方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实行交易资金管控制度、挂牌管控制度、调整涨跌幅限制制度、重要信息披露制度、上线商品禁售期管理制度、强制转让与限制减持制度、定制交收风险控制制度、数据备份和交易安全保障制度、会员大数据及诚信管理制度、风险警示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三条 本中心员工、本中心会员、指定交收点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资金管控制度

第四条 本中心实行全额资金交易,不开展保证金交易,禁止一切信用和杠杆交易;不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禁止买空卖空。

第五条  会员入市交易前须接受本中心与相关商业银行签订的第三方存管协议书的条款并无条件同意其交易账户作为三方存管的子账户;交易开始前,会员应在其交易账户内存入足额数量的资金;交易或定制交收时需要支付全额资金。

第六条  本中心不支持会员以上线商品作抵押物进行融资活动参与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业务。

第七条  本中心选择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存管商业银行开立独立的专用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会员交易资金。本中心自有资金账户与会员专用结算账户严格分开管理,杜绝挪用会员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三章  挂牌管控制度

第八条  本中心设立产品委员会,指导本中心不断研发适合在本中心交易的各种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产品;对拟上线商品进行筛选,制定统一的数字化文件标准,以确保上线商品及其衍生品的品质。

第九条  本中心设立规则委员会,对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和细则提出修改意见;对拟在本中心交易的各种上线商品进行法律属性的审核,杜绝有法律瑕疵的产品进入本中心交易,以避免可能引发的各种纠纷。

第十条  挂牌方只能在本中心挂牌产品。产品挂牌成功后,本中心将预留挂牌产品货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挂牌保证金,挂牌保证金的具体标准和返还时间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某一挂牌产品在上线一年内的交易过程中,当上线商品的价格低于首次挂牌价时,挂牌商会员须对该上线商品进行回购。

第四章  调整涨跌幅限制制度

第十二条  本中心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由本中心制定各上线商品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

第十三条  某一上线商品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本中心有权调整其涨跌幅限制:

(一)上线商品出现连续同方向涨跌幅限制价格时;

(二)本中心认为某个品种的市场风险出现明显变化时;

(三)本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总体情况出现明显变化时;  

(四)本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本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涨跌幅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第十四条  本中心认为市场风险和市场总体情况恢复正常时,可提前公告恢复原涨跌幅限制。

第十五条  当某一上线商品连续三个交易日以同方向每日最大涨(跌)幅限制价格收盘时,本中心将发布停牌公告并对该上线商品实施临时停牌一小时的交易监管措施;如后续每三个交易日仍连续出现同方向每日最大涨(跌)幅限制价格收盘时,本中心将发布停牌公告再次实施临时停牌一小时的交易监管措施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五章  重要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六条  某一上线商品在交易过程中,当换手率明显多于前M个交易日平均换手率的N倍时,本中心应当披露当日成交量排名前五的买方和卖方会员及其成交量信息。M、N值由本中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确定,并提前公告。

第十七条  当某一上线商品连续M个交易日以每日最大涨幅限制价格收盘时,本中心应当披露当天收盘后该上线商品持有量排名前五的会员及其持有量信息。M值由本中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确定,并提前公告。

第十八条  当某一上线商品连续N个交易日以每日最大跌幅限制价格收盘时,本中心应当披露当天收盘后该上线商品持有量5%以上的会员及其持有量信息。N值由本中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确定,并提前公告。

第六章  上线商品禁售期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当某一上线商品连续M个交易日以每日最大涨幅限制价格收盘时,本中心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解禁该上线商品禁售份额的50%。

    如在解禁当日(即第M+1个交易日)该上线商品仍以每日最大涨幅限制价格收盘时,则在下一个交易日(即第M+2个交易日)解禁该上线商品剩余的禁售份额(仍有禁售份额的前提下)。

    M值由本中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确定,并提前公告。

第七章  强制转让、限制减持及调整交易方式制度

第二十条  当某一上线商品已无禁售份额,在其价格连续M个交易日以每日最大涨幅限制价格收盘时,本中心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对该上线商品持有量前N名的会员实行强制转让。M值及N值由本中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确定,并提前公告。

    强制转让实施办法:

(一)上午交易时间内,由该上线商品持有量前N名的会员自行转让其总持有量的20%;

(二)下午交易时间内,在上线商品的价格仍触及每日最大涨幅限制且在每日最大涨幅限制价格下持续十分钟没有成交的情况下,本中心有权强制转让上午交易时间内该上线商品持有量前N名会员未自行转让的20%部分;

(三)强制转让后,如上线商品当日仍以每日最大涨幅限制价格收盘,则在下一个交易日继续强制转让。

第二十一条  当某一上线商品有禁售份额,在其价格连续M个交易日以每日最大涨幅限制价格收盘时,先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提前解禁该上线商品的禁售份额,再实行强制转让。M值由本中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确定,并提前公告

第二十二条  当某一上线商品连续N个交易日以每日最大跌幅限制价格收盘时,本中心有权限制该上线商品持有量超过5%的会员减持,直至某一交易日不再以每日最大跌幅限制价格收盘。N值由本中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确定,并提前公告。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线商品的特性及市场风险状况,本中心有权调整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因强制转让、限制减持及调整交易方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八章  定制交收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具有督导指定交收点履行其为会员定制交收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对同一类挂牌产品的数字化文件统一标准,以保证上线商品所对应的可定制交收衍生品的质量。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对定制交收的衍生品实行智能化防伪备案制度。在本中心交易的每一单元单位许可权均有一一对应可定制交收的衍生品。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本中心建立智能化防伪大数据备案与查询系统,对每一定制交收的衍生品建立唯一的身份信息,实行五重防伪,确保其正版限量,用户可对其进行追溯查询。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负责制定定制交收的衍生品的品质标准。对定制交收衍生品的材质、制作工艺等标准要求达到高规格、高水平,在确保品质的前提下,降低衍生品的成本。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鼓励会员定制交收,具体激励办法另行公告。

第九章  数据备份和交易安全保障制度

第三十条  本中心为保障会员每天的交易数据和登录注册信息安全,严格管控系统的管理操作权限,同时日常进行系统和数据的备份管理,以确保数据不会丢失。

第三十一条   为适应新老会员对操作界面更好的体验要求、增加新的交易交收功能,本中心不定期对交易系统软件进行升级,更新更换系统的硬件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为避免网络故障,同时向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等申请网络专线,专线专用,互为备份,并配备高质量的网络传输设备,以适应专线提速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为保障网络安全,防止来自外部的恶意攻击,交易系统内设置了入侵检测和防火墙,配备专用堡垒机,不定期请专业公司对系统进行扫描和检测,及时修补系统漏洞,防止系统被病毒入侵和“黑客”攻击。

第十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本中心认为必要时,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电话提醒、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五条  某一上线商品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述任一情形的,本中心有权要求会员报告情况、电话提醒或约见会员谈话: 

(一)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会员交易行为异常;

(三)会员委托量、持有量异常;

(四)会员资金变化异常;

(五)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额、频繁反向交易;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本中心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会员发出警示并要求会员报告情况的,会员须按照本中心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本中心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警示风险:

(一)国内外相关交易市场出现异常变化;

(二)会员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

(三)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章  会员大数据及诚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并依托交易系统建立会员大数据诚信管理系统。由系统自动采集、保存会员基本信息和在本中心的交易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设立会员数据服务中心,提供会员及其交易信息的查询服务;相应建立会员数据收集和查询的规范流程和办法,以有效防止会员及其交易信息的泄密。

第三十九条  设立专门岗位管理会员大数据诚信管理系统,对会员的基本信息和在本中心的交易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定期和不定期提交有关会员的诚信分析报告,以有效地进行风险监控。

第十二章  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四十条  本中心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和投资者教育。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从向会员收取的服务费收入中提取15%作为风险准备金。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对风险准备金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必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中心定期披露风险准备金的用途、去向、具体金额、动用原因等方面信息。

第四十四条  本中心经董事会批准可选择稳健安全可控的理财方式使风险准备金保值并增值。

第十三章  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本中心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交收、限制交易以及调整交易方式等紧急措施,本中心予以提前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入侵等情况;

(二)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

(三)会员出现结算错误,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本中心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因本中心依照本办法实行风险控制而给会员造成损失的,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四十九条  凡已经注册成为本中心会员,即表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本办法。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修改本办法,并在本中心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经修订的条款一经在本中心官方网站公布,立即自动生效。如不同意相关修改,必须停止使用本中心服务。如登录本中心或继续使用本中心的服务,视为接受并自愿遵守经修订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加的新内容均受本办法约束。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阿特多多知识交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合作伙伴

Copyright © 2017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阿特多多 版权所有